编辑: 会说话的鱼 | 2017-07-21 |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股东规定的其他职权: (6) (7) 第十一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股东规定).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为执行董事或者经理: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长期(全体股东约定),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决定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股东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条
第八章 附则第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股东修订,自公司变更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 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名、盖章: 昆明**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