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 2017-07-21 |
在2010年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中,由于该文实施时间较长,且部分内容与新《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总局规章规定不一致,不符合现今内资公司登记管辖的要求和实际情况.按照局长室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要求,对该文进行修订. 修订主要集中在第一部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的公司登记情形",按照修改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删除: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投资设立的法人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集团公司. 理由:与修改后的《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当前内资公司登记管辖的要求相一致.
2、各区、县工商分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删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分局登记的外商投资公司 理由:本草案仅限于规定内资公司的登记管辖,故删除本条款.
3、其他事项 修改:将原规范性文件中"分公司登记以属地登记为原则,但公司下属100个以上分公司的,母公司属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辖的,分公司可以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母公司属于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登记管辖的,分公司可以由母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登记"修改为"分公司登记以属地登记为原则.同时遵循便民高效的要求,对于母公司所辖分公司达到一定数量的,市局可以指定由母公司登记机关统一受理其分公司的登记申请." 理由:对原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内容没有实质性修改,仅是文字表述更加简洁易懂. 本修订草案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于9月1日至10月1日在我局门户网站(http://www.sgs.gov.cn/)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由于公司登记管理是一项日常工作,且本次修订的内容在实际操作中已经施行,为尽快以规范性文件形式明确登记要求、加强工作规范,故本次修订后文件的施行日期为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公司登记管辖 若干问题的通知(草案)》的法律审核意见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公司登记管辖若干问题的通知(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于2010年8月2日交由我处进行法律审核.经审核,现提出如下意见: 2010年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中,因2005年制发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公司登记管辖规定》(沪工商注〔2005〕340号)时间较早、内容发生变化需要进行修订,本草案即完成的修订稿.由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修订后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公司登记管辖作了新规定,因此本次修改主要针对原文中与上位法规定不相一致的内容,如删除市局负责登记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投资设立的法人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等.此外,对分公司登记管辖的部分内容,根据文字表述精炼、易懂的要求作了缩减. 经审核,未发现该份文件存在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情形. 法制处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关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公司登记管辖 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制定依据 序号 名称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