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2017-07-21

(四)审定监事的报告;

(五)审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 人(注:3-13人),由股东任命产生. 第二十九条 董事每届任期 年(注: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经股东任命可以连任. 第三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从董事中选举 股东任命)产生.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并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五)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 人(注:1-2人),监事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任命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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