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7-07-25 |
一、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从2015年3月1日起,全市统一按缴费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2%征收失业保险费,其中单位部分为1.3%,个人部分为0.7%.多收的金额以退款转收缴的方式进入单位余额,对已经离职人员的个人部分金额也一并退入原缴费单位的个人部分余额.如有单位或个人需要从2015年3月1日之前进行费用补缴,则从2015年3月1日起分段核算应缴费用.全市系统和数据调整从2015年7月开始.
二、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从2015年7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原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提高至85%,提高后郴州市城区每人960.50元/月、各县市每人875.50元/月,其他以失业保险金标准为计算基数的各项待遇相应调整.今后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动作调整.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就业岗位 为有效防范失业风险,激励用人单位不裁员或少裁员,对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用人单位,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简称稳岗补贴),稳岗补贴可用于用人单位开展职工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岗位补贴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委《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规定,对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就业岗位的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三类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50%给予稳岗补贴;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其他用人单位,按照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40%给予稳岗补贴.
(一)用人单位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年以上;
2.上年度裁员比例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3.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二)用人单位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补贴需提交以下资料: 1.稳岗补贴书面申请及《用人单位稳岗补贴申请表》;
2.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凭证复印件;
3.单位制定的稳定岗位措施及不裁员的承诺书.
(三)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按以下程序进行申请、审核和拨付: 1.用人单位在每年8月1日至9月1日间持相关资料向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9月10日至30日间提出审核意见,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并在网上进行公示;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公示后审核意见,于11月底前向财政部门请款;
4.财政部门于12月15日前将补贴费用拨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四、允许自主创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从2015年7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领取人员进行自主创业的,凭本人申请书、身份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及营业执照向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后可将其剩余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放,并终止缴纳医疗保险费等其它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