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7-07-29 |
第三章第十三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2.《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1年9月29日通过)
第三章第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和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保留
7 民宗局 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审批 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审核 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三章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2.《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1年9月29日通过)
第三章第十八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不影响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属于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属于其他固定处所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保留
8 公用事业局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初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1999年5月通过,2014年5月修订)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由建设单位向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提出报建申请,经初审合格,并报市燃气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保留
9 公用事业局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初审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鲁建燃热字[2015]6号)第四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 ;
第七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报表;
(注:申报表要求当地主管部门出具加盖公章意见) 保留
10 公用事业局 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 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初审 1. 《山东省供热条例》第十八条: 供热企业按照供热经营规模实行分级许可,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2.《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鲁建燃热字〔2016〕14号)第三条: 区级供热主管部门供热经营许可管理职能划分及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供热主管部门制定.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供热工作的意见》(淄政办字〔2017〕123号)第三条第一款 加强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各级供热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大对供热经营许可的监管力度,对供热市场准入、退出实行有效监管.对于进入供热经营市场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把好市场准入关;
对于已取得供热经营许可的单位,要严格管理,督导供热企业依法经营,保障好用户用热权益.4.《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鲁建燃热字〔2016〕14号)中规定 申请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