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 2017-07-31 |
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1日 山东省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高效有序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和投诉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采购人预算管理级次属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的质疑、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已依法获取采购文件但未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属于潜在供应商. 本办法所称采购文件是指招标、谈判、询价、磋商、资格预审公告以及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磋商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及其组成部分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和评标标准、合同文本等. 本办法所称采购过程是指从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发布起、到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止,包括采购文件的发出、澄清、投标、开标、评标(谈判、磋商、询价)等各个采购程序环节. 第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的方式以及联系电话、传真和地址等事项. 第五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 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 上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以及联系部门、电话、传真和地址等事项. 第六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实行实名制,应当有明确的诉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不得进行虚假、恶意、重复质疑和投诉. 第七条 质疑函(格式见附件2)和投诉书(格式见附件3)的基本格式和内容,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标准范本要求准备. 第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是供应商质疑的直接答复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质疑答复工作.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开展采购活动的,不能因为委托而推卸质疑答复责任.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第九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是供应商投诉受理的责任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 对质疑、投诉事项的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优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质疑的提出与答复 第十一条 供应商认为有以下情形之一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