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 2017-07-31 |
(一)采购文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内容的;
(二)采购文件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
(三)采购人员、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四)采购程序违反规定的;
(五)采购活动中存在串通行为的;
(六)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七)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只能对其依法获取的可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二)与质疑事项存在明确利害关系;
(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
(四)质疑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供应商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应当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未递交投标(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得对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后的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 第十四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当提交书面质疑函、授权委托书,并按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质疑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质疑函副本. 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质疑供应商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电话、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二)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包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以及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诉求;
(四)法律依据、事实与理由,并提供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应当将与质疑相关的外文资料完整、客观、真实地翻译为中文,并附翻译人员签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提出质疑的日期. 质疑函应当据实署名.其中,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明.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同时一并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无法提供证照原件的,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复印件. 质疑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其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4)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并由质疑供应商本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应当加盖公章).代理人应当提交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的方式送达书面质疑.提出质疑的时间应以直接送达或者邮件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采购文件的约定予以确定.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后,应当办理签收手续. 第十七条 质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给予书面回复并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