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 2017-07-31 |
(一)质疑供应商不是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对其已依法获取的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质疑除外);
(二)质疑供应商与质疑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
(三)所有质疑事项均超出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
(四)提出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期限;
(五)质疑答复后,同一质疑供应商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质疑;
(六)采购文件已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违反采购文件约定;
(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第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认为质疑事项涉及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应当将质疑函副本及时送达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事项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根据所掌握的采购文件、资料对质疑事项进行答复.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或者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答复.除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质疑答复为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工作.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相关供应商.质疑答复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供应商名称、地址等;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p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质疑事项以及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质疑答复日期,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仅限于供应商所质疑的内容,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增加内容、也不得涉及以下内容:
(一)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开标前质疑的,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称、数量;
(三)中标(成交)结果确定前质疑的,关于评审专家信息及评审情况;
(四)预中标(预成交)供应商情况;
(五)其他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经审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事项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质疑事项不成立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质疑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的,质疑答复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三)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第
(一)至
(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以公告或者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四)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第
(三)项至第
(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中止采购活动或者认定采购结果无效,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处理结果予以公告或者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第
(七)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是否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参照本条前四项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