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 2017-07-31 |
(九)修正案中对考试违纪行为的入刑规定,取消其当科或当次所有考试科目成绩,情节严重的,将开除学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凡是在校生参加考试作弊或替考的,要按规定追究所在学校的责任. 4.各相关学校,要加强校园环境治理,发现贩卖作弊器材、寻找替考 枪手 的广告和校园网络涉及考试作弊的有害信息,要及时清理. 5.在考试期间,各相关学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安排相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要结合本校实际,采取集中安排活动或登记排查等方式切实加强对在校非应届毕业生和非当次考试的考生管理工作,特别是对高
二、高一年级学生的管理.对去向不明的学生要认真核查去向,防止学生参与国家和省级教育考试及中考替考作弊. 以下是《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规定: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并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5.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试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该认定为考试作弊,考生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姓名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出现以下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考生将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
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