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 2017-08-03 |
(三)因擅自停热、未按照规定供热或者未及时抢修,影响用热户经营、生活的;
(四)使用有关部门限制、淘汰的供热设备、产品的;
(五)供热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六)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或者供热设施的. 第十二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供热办注销其《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许可证》:
(一)向市供热办申请放弃供热经营的;
(二)申请供热许可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 擅自将《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许可证》涂改、出租、出借或者抵押、质押给第三方的. 第十三条 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 更多供热行业技术和资讯请看:中国供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