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7-08-07 |
3、投标报价: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均为目的地交验价,包括产品价款、相关税款、备品备件价、易损件价、专用工具价、售后及技术服务费、培训费、安装调试费及运送到安阳地区指定地点的运杂费、装卸费等与采购项目相关的、必须的款项及费用.采购单位不得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供与谈判采购货物无关的其他产品及服务.
4、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对产品质量及售后等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部分 服务要求、合同签订、验收及付款
一、服务要求
1、产品的保修除按各国家有关规定、产品厂家规定及项目特殊要求处理外,还应满足下述条款: (1)以上产品均需提供至少一年的免费保修,厂家规定大于一年的,按厂家规定执行;
项目要求中大于一年的,按项目要求执行;
(2)保修期内产品发生故障系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必须无偿更换;
(3)产品超过保修期发生故障,采购单位可自由选择维修单位,如委托给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不得借故推诿,且维修费优于市场价格;
(4)如产品发生故障,接到通知后需尽快做出响应,本市供应商在2小时内,负责故障原因的诊断,尽快排除故障.
2、在成交供应商未按照合同规定的地点交货、验收之前,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产品毁坏或灭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责任.
3、投标单位需提供详尽的售后服务承诺,并附相关资料(如产品说明书等)予以佐证.
4、成交供应商负责产品的安装、调试,并具备正常使用条件.
5、中标价格一经确认不得以市场价格上涨为由增加资金.
二、合同生效:合同起草后,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并于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中标通知书》、《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所定合同不得对《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单位和成交供应商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三、合同变更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即增加原合同标的数量),在不改变合同条款(包括原合同单价)的前提下,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总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不得调增原合同单价,不得超出项目预算. 同时追加价款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且超过中标价3%的,采购单位应当自确定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及事由报送同级监察机关备案.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应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按照有关规定,合同变更应报经安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批准,同时自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备案,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验收程序和要求 验收时间:所供货物安装调试结束、具备正常使用及验收条件时,由采购单位成立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 验收工作组:合同履约验收工作应成立验收工作组专门负责,直接参与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主要责任人不得作为验收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政府采购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及品牌小汽车、办公家具、空调、办公自动化设备等4类通用商品的验收,原则上可以不邀请评审专家参加,组织方成立验收小组自行验收.政府采购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的项目,验收工作组应不少于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