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7-08-11
江苏省物价局文件 苏价工〔2015〕334号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 分类适用范围说明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要求,为健全和完善我省电网销售电价体系,促进电力用户公平负担,合理配置电力资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 销售电价适用范围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类别的适用范围,并暂单列大工业用电价格类别.

二、确保政策执行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 结合国家和我省现行销售电价政策,充分考虑政策执行的合理性,避免政策执行的差异度,确保政策的科学严谨.通过统一政策规定,减少政策的模糊交圈地带,使销售电价分类描述通俗易懂、简单易行.

三、推进我省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调整 在稳步推进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调整的同时,将严格按照国家电价改革的相关要求,加快用电类别归并工作,对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用电,不断积累实践经验,适时补充完善相关价格政策.

四、过渡时期的措施 考虑我省经济发展实际、用户及电网企业承受能力,适当设置部分类别销售电价政策的过渡期,分步实施,平稳过渡. 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销售电价调整实施全过程,发现问题及情况,及时向省局报告.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其余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同时废止苏价工〔2000〕346号、苏价工〔2007〕46号、苏价工函〔2007〕97号、苏价工〔2007〕408号、苏价工〔2008〕350号、苏价工函〔2008〕52号、苏价工〔2009〕95号、苏价工〔2010〕85号、苏价工函〔2010〕22号、苏价工〔2011〕241号、苏价工〔2011〕278号、苏价工〔2014〕392号、苏价工〔2015〕143号文件. 附件: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说明 江苏省物价局 2015年12月14日 附件: 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说明

一、居民生活用电

(一)城乡居民住宅用电:城乡居民住宅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不包括以居民住宅为场地,进行餐饮、网吧、食品加工、商品零售、美容美发、仓储物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电.

(二)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水泵、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等非经营性用电,不包括物业管理办公场所、经营性场所、收费经营的车场车库、市政管理的小区路灯以及通讯运营商等位于小区内的用电设施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

(三)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是指学校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1)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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