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7-08-22 |
(三)初裁决定及公告. 2010年2月2日,调查机关发布2010年第4号公告,公布了本案的初裁决定,认定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对苯二甲酸存在倾销,中国国内对苯二甲酸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调查机关决定自2010年2月3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对苯二甲酸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该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对苯二甲酸时,须依据初裁决定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四) 发布案件延长调查期限的公告. 鉴于本案情况较为特殊和复杂,调查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于2010年2月2日发布2010年第3号公告,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6个月,即本案调查期限截止日为2010年8月12日.
(五)初裁后的继续调查. 1. 初裁后对倾销及倾销幅度的继续调查 (1) 进一步调查和搜集证据 根据初步裁定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步裁定发布之日起20天之内可以就初步裁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同时,本案初裁后,调查机关依据商务部《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各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初步裁定中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韩国政府、6家韩国应诉公司和1家泰国应诉公司对初步裁定和初裁信息披露的书面评论.对于所递交的书面评论,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对其主张依法予以了考虑. (2) 实地核查 为进一步核实各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小组,于2010年3月8日-27日分别对泰国TPT石化大众有限公司、Indorama石化有限公司、Siam 三井PTA有限公司、韩国三星石油化学株式会社、SK油化株式会社、KP化学公司、三南石油化学株式会社、株式会社晓星、泰光产业(株)进行了实地核查. 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核查小组全面核查了各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出口到中国的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对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调查,并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 经核对和整理实地核查中收集的材料和信息后,调查机关依据商务部《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和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的规定,向被核查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实地核查中发现的事实结果.对实地核查中收集到的材料和信息,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3)最终裁定前信息披露 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商务部《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各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和应诉公司所在国政府披露并说明了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