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批准或者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发现已经取得批准或者核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应当依法撤销原批准或者核准.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批准或者核准时,程序必须公开,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十条? 燃气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