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 2017-08-26 |
动力装置;
工作原理,如点燃式、压燃式;
功率差不超过50%(最高为最低的1.5倍及以下);
燃料类别,如汽油、柴油、LPG、NG或两用燃料等. 整备质量之差不超过10%(最高为最低的1.1倍以下);
最大设计总质量;
车轴数;
驱动轴(数量、位置、连接);
转向轴(数量和位置);
适用的排放和油耗标准及排放和油耗标准的实施阶段. 4.3 O类(O
1、O
2、O
3、O4类)挂车 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生产企业;
产品的商标和名称;
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定义的类别;
轴数;
对牵引杆挂车、中置轴挂车的转向轴的数量和位置;
轴距之差不超过10%(轴距指任一相邻两轴之间的距离,最高为最低的1.1倍以下);
车架纵梁结构,如大鹅颈,小鹅颈等;
制动系型式,如:无制动器/惯性式/助力式等;
整备质量之差不超过10%(最高为最低的1.1倍以下);
最大设计总质量;
车厢式样,如:普通栏板式半挂车,平板式半挂车、骨架式集装箱半挂车等. 4.4 专用汽车 4.4.1 同一型号的专用汽车产品应符合4.1~4.3中的适用条款要求. 4.4.2 采用二类底盘通过改装作业形成的同一型号作业类专用汽车产品,只要满足二类底盘技术参数,其整备质量和总质量可以不符合4.1~4.3条款中对整备质量和总质量的要求. 4.4.3 专用汽车产品之间,如属于不同术语定义的产品(按GB/T17350《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对于专用车最细层次的划分,如救护车、殡仪车、运油车、修井车等),尽管符合4.1~4.3条款要求,也应单独编制产品型号. 4.4.4 同一型号的专用汽车产品,其上装部分应功能相同、作业方式相同. 4.4.5 专用汽车与普通M类、N类和O类汽车产品之间,尽管符合4.1~4.3条款要求,专用汽车也应单独编制产品型号. 4.5 其它规定 4.5.1 货车二类底盘和客车三类底盘按4.1~4.2条中的适用条款执行. 4.5.2 超限产品(如尺寸、质量等参数超出相关国家标准要求)与普通M类、N类和O类汽车产品相比,尽管符合4.1~4.3条款要求,也应单独编制产品型号.超限底盘也应单独申报底盘公告. 4.5.3 加装了警示标识、标记打算用于运输危险货物的汽车产品与运输普通物品的产品相比,尽管符合4.1~4.4相关条款要求,也应单独编制产品型号. 注:危险货物的定义按GB21668-2008《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标准. 4.5.4 新能源汽车产品之间,如属于GB/T19596-2004《电动汽车术语》规定的不同定义的产品,应单独编制产品型号. 4.5.5 新能源汽车产品不同储能装置种类不能同一型号.储能装置种类的划分见 工信产【2009】第44号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
5 汽车发动机产品同一型号判定原则 同一型号的汽车发动机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生产企业;
点火方式(点燃式、压燃式);
进气方式(普通、增压);
冷却方式(风冷、水冷);
燃料种类(汽油、柴油、NG、LPG、双燃料等);
燃烧室结构(仅适用于压燃式发动机,指直喷式、预燃室式、涡流燃烧式等);
供油方式(对点燃式发动机指化油器、单点/多点燃油喷射等;
对压燃式发动机指直立泵、分配泵、单体泵、高压共轨等);
点火次序;
气缸数目和排列;
排量;
额定功率或净功率(仅适用于重型汽车发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