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2019-07-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镇燃气建设规范 Code for City Gas (征求意见稿) 发布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城镇燃气建设规范 Code for City Gas 201*年版 201* 北京前言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能源资源利用,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了全文强制国家工程规范体系框架,其中包括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供热工程、道路交通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园林工程、市容环卫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特殊建筑、特殊设施、自然与历史保护地保护利用,以及城乡规划、工程勘察、城乡测量、结构作用与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无障碍、建筑地基基础、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木结构、组合结构、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建筑防火、建筑环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建筑电气与智能化、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市政管道、施工脚手架、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施工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建筑安全防范等工程规范.

本规范属于体系框架中的工程项目类规范,主要规定了布局、选址、功能性能,以及满足功能性能要求的技术措施,内容覆盖燃气工程的勘察、测量、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维护和拆除等全生命周期技术和管理的要求.本规范涉及的通用功能性能和通用技术措施,应执行相关通用技术规范的规定. 本规范是国家工程建设控制性底线要求,具有法规强制效力,必须严格遵守.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各地省级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细化和提高本规范相关规定.为适应工程项目建设特殊情况和科技新成果的应用需要,对本规范规定的功能性能要求,暂未明确对应技术措施或采用本规范规定之外的技术措施,且无相应标准的,必须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及有关专家依据研究成果、验证数据和国内外实践经验等,对所采用的技术措施进行充分论证评估,证明能够达到安全可靠、节约环保,并对论证评估结果负责.论证评估结果实施前,建设单位应报工程项目所在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规范的内容不适用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条件下对燃气工程的要求.执行本规范并不能代替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当本规范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更严格的强制性标准规定不一致时,应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更严格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可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函告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

E-mail:[email protected]). 目次

1 总则

1 2规划和选址选线

6 3 基本性能化要求

10 3.1一般规定

10 3.2燃气厂站

15 3.3管道和调压设施

17 3.4燃气使用和用气设备

19 4燃气质量

23 5燃气厂站

27 5.1站区布置

27 5.2设备和管道

30 5.3 燃气储罐

34 5.4安全和消防

36 6管道和调压设施

44 6.1燃气输配管道

44 6.2调压设施

55 6.3用户管道

59 7燃具、用气设备及使用

62 7.1居民用燃具和附件

62 7.2商业、工业用燃具和用气设备及附件

65 7.3连接软管

67 7.4用户计量

68 7.5用气环境和给排气

68 起草说明

70 1 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保证城镇燃气工程建设质量和燃气系统运行正常,节约资源,环境保护,强化企业和政府监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条文说明】城镇燃气是市政公用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化城镇的重要基础设施,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城镇燃气行业也取得快速发展,各项水平大幅提高,对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城镇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城镇燃气设施贯穿城镇所在建设区域,连接城镇各类建(构)筑物,城镇燃气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运行关系到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在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强化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执法的 技术底线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城镇燃气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维护. 本规范不适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气源生产设施和进口设施,人工制气的生产设施,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设施,以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燃气非管道运输,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的内部燃气装置. 【条文说明】依据《城镇燃气条例》适用范围,其他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事项不适用本规范,其中,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

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设施和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

沼气、秸秆气的生产,主要是农村农户的分散独立适用;

燃气非管道运输,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的内部燃气装置受《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调整.此外,人工制气的生产设施由石油、冶金煤化工领域的相关标准予以规定. 1.0.3城镇燃气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应遵循安全生产、保证供应、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其他相关要求进行. 【条文说明】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应遵循的主要原则:

1 安全生产 燃气是一种易燃、易爆的气体燃料,城镇燃气安全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燃气安全事故具有意外性、突发性,通常表现为爆炸、火灾等,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所以,安全生产既是保证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更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前提.

2 保证供应 燃气供应直接影响到城镇经济社会平稳运行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是保障民生维系社会稳定的基本要素,必须采取切实技术保障燃气连续、正常供应.

3 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 在工程建设中,节能和环保是必须的技术措施.建设过程中应考虑城镇燃气设施在建设、运行过程选用高效的装备和产生的污水、废气、噪音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避免对区域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1.0.4城镇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 【条文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通俗说就是分析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及生产过程中,与周边环境关系密切,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明确城镇燃气相关方的环境责任及规定应采取的行动,可为城镇燃气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提出环保要求和建议,同时,也可为该区域环境管理者提供对城镇燃气建设项目实施有效管理的科学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其中,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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