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 2017-09-03 |
一、被告林建新应支付原告杭州海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0850元;
二、被告林建新应支付原告杭州海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利息14706.50元(暂计算至2016年4月27日,此后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上述
一、二两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三、被告郭建荣对上述被告林建新应承担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杭州海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9元,由原告杭州海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700元,被告林建新、郭建荣承担人民币519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120元,由原告杭州海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65元,由被告林建新、郭建荣承担人民币1055元.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38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许钟军 二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郭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