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7-10-05
莆房金业管〔2017〕4号 关于进一步简化公积金业务办理手续 及明确有关业务事项的通知 各科室、管理部: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莆田市2016年深化"比服务"活动工作方案》(莆效办〔2016〕5号)文件精神,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切实防范资金风险,经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简化业务流程

(一)职工购买本市商品房办理提取业务时,取消收取购房合同复印件,只需提供购房合同原件用于监管银行账户输入(支取)及扫描.

职工购买商品房办理贷款业务时,购房合同原件用于扫描,其扫描内容需提供复印件. 购房合同扫描内容:合同首页、合同

第一章至

第三章、买卖双方签章页、平面图.如合同补充协议中有特殊规定且涉及到提取、贷款业务的,一并扫描.

(二)职工购买二手房办理贷款业务时,取消收取房地产交易手续费用票据.

(三)开发公司申请楼盘准入时,如楼盘存在在建工程抵押,则不再收取在建工程抵押、解押证明(含按套解押).

二、关于明确业务事项

(一)借款人(含配偶)及其共同还款人的征信认定:①任何一方个人征信报告中出现连续3期、累计6期(含)未按时还款(含信用卡),或在省住建厅文件规定年限内有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②征信报告上贷款或担保贷款五级分类非正常、被法院强制执行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③当前各类贷款或预支有逾期欠款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取消《莆田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操作细则》征信认定标准.

(二)借款人及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其公积金缴存须缴至申请时点之前一个月.

(三)借款人配偶公积金缴存未满12个月的,则借款人配偶公积金月缴额及余额不计入贷款额度测算,其工资收入按单位开具的证明认定,但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

(四)借款人在2017年2月1日前公积金未缴满6个月,按2017年2月1日后的信贷政策执行.

(五)对于2017年2月1日前已受理的楼盘项目准入材料,且在2017年6月30日前审批办结的,视为2017年2月1日前楼盘已准入,保证新政实施的平稳过渡.

(六)二手房贷款办理过程中,卖方突然死亡无法开具房屋资金托管账户的,需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继承权公证书或法院出具关于财产继承的生效法律文书,明确卖方款项归属.

(七)离异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明确房产产权归属原配偶,实际未完成过户的,其房产套数仍按购建房所在市辖区内查询到的不动产信息为准.

(八)开发公司申请楼盘报备时出具的《介绍信》及《协助退款承诺函》,按中心格式(见附件

1、附件2)提供.

(九)各管理部分别建立《管理部银行放款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二手房抵押跟踪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和《贷后楼盘跟踪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并按规定时间上报中心信贷科. 本通知自2017年3月25日执行. 附件:

1、《介绍信》

2、《协助退款承诺函》

3、《管理部银行放款情况统计表》

4、《二手房抵押跟踪情况统计表》

5、《贷后楼盘跟踪情况统计表》 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3月24日 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3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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