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2017-10-05
越环罚〔2018〕10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广州市二师兄餐饮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淘金北路1号第三层301房、及17号首层 2018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对外经营餐饮项目,厨房扩建增设了1台双头炒炉、2台中压炉、1台6头炉和1台炸炉(原审批验收设备为1台单头炒炉和3台蒸炉),扩建增设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登记表》等证据为证.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与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2018年7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越环罚告〔2018〕79号).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5月份检查后,积极办理备案手续,但注册网址一直无法登陆,5月底前往环保局咨询,工作人员告知日后补登,直至7月25日仍无法登陆网站,7月26日收到告知书后,得知网站变更,7月27日上午登陆新网站进行备案登记.希望从轻处理.我局认为,当事人扩建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事实清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考虑积极补办备案手续,可适当减少罚款.现本案经我局审查结束.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依法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2.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收入项目编码:3124.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越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越秀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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