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 2017-10-07 |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当事人建成玻璃钢纤维工艺品的生产项目,于2008年4月投入生产.
当事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有粉尘、喷漆废气等,其中粉尘配套水喷淋设施,喷漆废气配套活性炭吸附设施. 2018年3月1日,当事人正常生产,我局委托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当事人废气排放口开展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报告编号:NS20180298)显示,当事人打磨车间废气排放口(FQ-04349-01)外排废气中的颗粒物平均实测浓度为266mg/m3,超过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规定的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120mg/m3).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听证笔录》、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监测报告》(报告编号:NS20180298)、《关于广州科仁工艺美术品制造有限公司年产玻璃钢工艺美术品1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穗(番)环管影【2011】5号)、《关于广州科仁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年产玻璃钢工艺美术品100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穗(番)环管验【2012】1号)、当事人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查实,当事人打磨车间废气排放口(FQ-04349-01)外排废气中的颗粒物平均实测浓度超过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规定的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120mg/m3),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2018年4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听告字[2018]16号),同年4月20日,当事人向本局递交了书面听证申请.同年5月10日,本局依法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当事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1、超标原因解释:没有主观故意,发现超标后及时采取措施改正;
2、该公司按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备注C,情节较轻,处罚金额高于投资总额,可适当降低裁量档次处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用超标浓度和排风量计算出颗粒物排放量很小,说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以3月28日达标数据说明已及时纠正,请免于处罚;
4、属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且环境违法行为并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5、主动消除,及时纠正,减轻危害后果,立刻制定及组织人员每十天检查喷淋头,清理堵塞,保证不会因堵塞减低除尘效果,直至新设备完成;
6、主动改正,4月2日收到本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马上联系蓝碧提交新增环保治理工程设计(修订)方案及报价,将喷淋除尘设备改为布袋除尘设施,以增加除尘效果;
7、造成的环境污染轻微、生态破坏程度较小,且尚未产生危害后果的,按南沙区3至4月的空气质量指数连续保持在优良等级;
8、企业经营困难,今年的营业额比去年下降了50%,未能承受高额的罚款;
9、企业主要聘用本地员工,停产会令当地员工影响.希望本局撤销或降低处罚.经审查,本局认为:当事人2018年4月20日打磨车间废气排放口(FQ-04349-01)外排废气中的颗粒物平均实测浓度超标排放的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现本案经本局审查结束.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