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 2017-10-15 |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7年8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从环罚告[2017]2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你单位于2017年9月5日提交《陈述申辩书》,未提交听证申请.经复核,你单位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现本案经我局审查结束.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30万元(大写:叁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执法监察大队收费室将上述罚款缴入非税收入系统.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梁兰芬
电话:020-62163095 地址: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环市东路826号 邮政编码:510900 广州市从化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27日 抄送:局执法监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