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2017-1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140号 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一路211号16A-B室.

法定代表人郑东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翁才林,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长宁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999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蒋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瑶,女,上海长宁苏宁电器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徐荣,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利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618号万利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惠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垠莹,女,万利达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蔚民,北京日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长宁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万利达集团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1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25元,由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倪红霞 代理审判员 杜灵燕 人民陪审员 孙国瑛 二O一O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俞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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