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7-10-21 |
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你方对原告的诉讼主张若有答辩意见,请于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答辩状.你方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届满,若有相关证据需向本院提供,请于举证期限届满前按有关规定提交.本案定于2017年8月28日14时30分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石碣人民法庭(地址:东莞市石碣镇东风南路41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你方准时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