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17-10-25 |
交货期应买卖双方确认后算起. 质量标准: 第四条 卖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第五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包装运输,由卖方负责. 第六条 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按卖方标准供应. 第七条 交货方式、地点:买方工程现场. 第八条 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汽车运输,运费由供方承担. 第九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货到现场按卖方提供发货清单进行数量、外观验收,产品最终验收相应要求进行验收. 第十条 卖方必须提供原厂配件,如发现提供配件不符合要求,买方可以提出退货或经济赔偿.具体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结算方式:合同总价:小写:合同签订后,货到入库并提供全额17%增值税发票(货款按本厂资金计划支付),剩余10%为质保,全部货款以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 第十二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执行完毕自然解除.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按《合同法》执行.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按《合同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卖方一份,买方三份.该协议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复印件同样有效. 买方买方: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先锋黑柳子村 法定代表人:石正国 委托代理人:
电话:0478-7937979 传真:0478-7937679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乌拉特前旗支行 账号:05-4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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