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 2017-10-30 |
1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委托检验(测)报告格式,明确本所与委托方的责任,特按委托送样和委托抽样两种基本类型分别编制了报告格式.
2 依据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委托检验行为规范(试行)》(国质检监〔2010〕358号);
《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七十二号);
《陕西省检验检测机构行为规范》(陕质监认[2010]28号).
3 适用范围 3.1 委托送样检验(测)报告格式:适用于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生产和销售企业、消费团体及个人的一般委托送样检验和由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施抽(取)样后的委托送样检验.按下检验结论和不下检验结论分别对应为委托送样检验报告和委托送样检测报告,并按样品生产单位、生产日期、商标、批号等生产信息已确认和未确认分别对应为A版和B版. 3.2 委托抽样检验报告格式:仅适用于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生产和销售企业、消费团体及个人委托本所实施抽(取)样的委托检验.按产品生产单位、生产日期、商标、批号等生产信息已确认和未确认分别对应为A版和B版. 3.3 本委托检验报告格式不适用于监督抽查、专项抽查、风险监测、认证认可、生产许可证、质量鉴定、铁路包装、粮食陈化鉴定等法定检验、特定检验类别. 3.4特殊行业委托检验对报告有行业通行要求的,可编制专门报告格式,经本所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实行. 3.5报告格式的修订与新增均需经本所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实行.
4 编制说明 4.1 认证认可标志位置: CMA标志位于报告封面左上角,CAL标志位于报告封面右上角,若有CNAS等标志位于报告封面正上方,依次排列. 4.2 检验报告专用章位置:宜签于 检验结论 栏右下角 签发日期 上和整体报告骑缝处. 4.3 声明事项 内容:可根据检验行业不同情况作相应增加、修改. 4.4 报告正文首页栏目设置:可根据检验行业不同情况对 规格型号 、 生产单位 、 生产日期 等栏目作适当的修改、删减、增加. 4.5报告首页后栏目设置,可根据情况将 标准要求 或 要求 拆分为 标准要求 、 计量单位 或 要求 、 计量单位 ,亦可增加 检验方法 、 备注 等栏. 4.6报告每页应保持本所名称、报告编号、页码(页数和页序),封面可不编页码. 4.7报告首页下方应设 批准 、 审核 、 主检 签字栏.
5、填写说明 5.1基本要求 5.1.1 报告采用A4(210mm*297mm)纸竖直装订,图、照片及记录纸等可贴在同规格报告纸上,大型图、表的用纸亦应装订成A4规格. 5.1.2 存档报告与发出的报告内容应完全一致,一律打印(特殊行业报告如珠宝,可按行业惯例仅存电子档报告或证书).报告要求清晰、整洁、美观.不得划改、涂改、刮改、粘贴. 5.1.3报告中的术语、符号和代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备案企业标准或其它检验依据的规定. 5.1.4报告使用的计量单位名称、符号及词头应符合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使用规则.若标准中引用旧计量单位或非法定计量单位时应予纠正.如:标准中用 重量 应改为质量(重量);
力用 公斤 应改为N(kgf). 5.1.5 尺寸、公差的标注和图样、表格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相关规定. 5.1.6 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应符合GB/T8170―2008《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的规定. 5.1.7报告应填写准确、清楚、完整,不得使用简称(写)、俗名,文字表达应简明、确切、符合逻辑,避免产生不易理解或不同理解的可能性,且排版规范. 5.1.8栏目内字符应顶格对齐书写,字间不留不该留的空格.文字规范采用国务院正式公布、实施的简化汉字. 5.1.9 不确定、不适用栏或可选择栏目不选项内容统一填写 ―― . 5.1.10 同结构(或同材料)、同工艺、不同规格的系列产品检验,只要能清晰表达,可出具在同一报告中. 5.1.11报告的有关信息内容应与抽样记录、委托合同书、业务流转卡、原始记录保持一致.当样品的生产者及其他相关信息无法确认时,委托检验(测)结果的报告中不得填写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及其商标. 5.2封面填写要求 5.2.1 报告编号 ①报告编号由承检专业检验室代号、检验年份、受理顺序号和检验(测)类别代号组成,由业务接待室统一编写下达,按业务受理时间流水顺序不得重复编号. ②编号示例: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机械室 2010年第46号 委托检验(测)报告 №:J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