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7-11-01 |
房屋的设施设备及附属家具、电器、装修等状况(见附件二).
(四)房屋权属状况:房屋合法权属证明是【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房屋买卖合同】【住房租赁合同】编号:见附件三);
房屋【所有权人】【购房人】的【姓名】【名称】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第二条 房屋租赁成交方式及租赁形式
(一)该房屋租赁通过下列第【 】种方式成交: 1.双方当事人自行成交. 2.双方当事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备案编号:机构名称:房屋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备案编号:机构名称: 3.
(二)房屋租赁形式: 根据《关于公布本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3]13号)的规定,房屋用于居住的,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的人数不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整租】双方当事人约定,房屋居住人数为 人,最多不超过 人. 【分租】分租房间居住面积 平方米,居住人数为 人,最多不超过 人,具体位置见房屋平面图(附件一)所标注区域;
卫生间【无】【独立使用】【共用】;
厨房【无】【独立使用】【共用】;
客厅【无】【独立使用】【共用】;
阳台【无】【独立使用】【共用】;
其他: 【无】【独立使用】【共用】.
(三)房屋应以原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改变房屋内部布局分割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宜居住的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四)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不一致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实际居住人的信息,具体见附件四.实际居住人发生变动的,承租人应【于 日内告知出租人】【提前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
(五)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登记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 第三条 租赁期限及交付
(一)租赁期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共计 个月(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长期限).出租人应于 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承租人,同时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验收表》.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正常使用后的状态交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双方当事人应当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及水电气热等使用情况进行交验,承租人应当结清其应承担的费用,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房屋交还确认书》(见附件五)中签字或盖章.
(三)租赁期满,出租人不再继续出租住房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书面通知承租人;
继续出租的,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存在重大违约行为的除外.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人民币 元/(【月】【季】【半年】【年】【 】),租金总计:人民币 元(大写: 租金按【月】【季】【半年】【年】支付,租金支付日期 . 双方当事人可选择第【 】种付款方式. 1.现金 2.银行汇款 出租人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行: 3.其他: 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出租人不得在租赁期限内单方面提高租金. 合同提前解除的,出租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日内退还已收但尚未发生的租金.承租人应当在合同解除后 日内搬离.
(二)押金:人民币 元(大写:承租人应当于 年月日前通过【现金】【银行汇款】向【出租人】支付.押金除用于抵扣承租人应交而未交的租金、费用以及承租人应当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外,剩余部分应在房屋交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如数返还承租人.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下列费用中:由承租人承担,其他由出租人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燃气费(6)卫生费(7)上网费(8)车位费(9)供暖费(10)物业管理费(11)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出租人承担.如承租人垫付了应由出租人支付的费用,出租人应根据承租人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承租人支付相应费用. 第六条 房屋使用及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