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2017-11-14

4、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复印件1份,论证牛磺酸功效的论文1份、相关网站链接截图1份,论证锌元素功效的文章1份、相关网站链接截图1份,论证维生素A功效的文章1份、相关网站链接截图1份,论证叶黄素功效的文章1份、相关网站链接截图1份, 该组证据用以证明晶睛发酵乳的广告审批情况以及当事人宣传晶睛发酵乳饮料的成分所具备的功效、治疗作用的依据以及出处;

5、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保健食品受理通知书复印件1份,杭州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杭州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单1份,杭州中南天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份,授权书1份,江苏米稻家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报告1份,杭州中南天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授权江苏米稻家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书1份,江苏米稻家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复印件1份,江苏米稻家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授权沈阳盈透商贸有限公司授权书复印件1份,辽宁百思特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保工店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沈阳盈透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产品出库单复印件1份,该组证据用以证明当事人经销娃哈哈晶睛发酵乳饮料的来源以及销售等事实. 2019年4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沈西市监健告字(2019)6-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娃哈哈晶睛发酵乳饮料广告中借助宣传成分的作用暗示治疗作用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的规定,已构成在保健食品广告中借助宣传成分作用暗示治疗作用的行为. 依据《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沈阳市工商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表》(2018年6月28日修订)第264条: "2.没有非法所得的: (1)广告费用二万元以下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停止发布并销毁广告单,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840元.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铁西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次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本部门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进行公示. 企业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应当在20个工作日之内,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主进行公示. 201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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