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 2017-11-14 |
佛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 2019年3月26日 佛山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 整治工作方案 为规范我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等国家六部委《 十三五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号)、《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粤府〔2018〕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 本方案所指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是对机动车维修企业(以下简称汽修企业)喷涂、补漆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作业的防控治理.汽修企业所用水性(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符合本工作方案要求.
一、整治时间 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喷涂、补漆作业的现有汽修企业于2019年底前完成整治要求,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汽修企业,应当停止开展喷涂、补漆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作业.
二、整治目的 从源头、过程、收集、治理、管理等各个方面进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污染治理与防治,鼓励推荐企业采用水性(低挥发性)原辅材料进行汽车维修的喷涂及补漆等工序.
三、整治任务
(一)严格环境准入.依法依规把好机动车维修企业环境准入关,全市不再受理使用油性涂料开展涂装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汽修企业申请备案,区域集中喷涂中心除外.2019年9月,完成清理淘汰工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维修资质等手续不齐全的汽修企业.
(二)强化源头治理.根据委托第三方科研单位调查结果和部分汽修企业使用情况,目前已经具备在全市汽修行业全面推广、使用水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条件.鼓励倡导汽修企业全面开展涂料的水性改造和使用,从源头上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对光油工序实施有困难的,可以暂缓改造.对全部使用水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从事底、中、面漆喷涂、补漆作业的汽修企业,喷漆废气有效收集经简单处理后(如吸附棉或水喷淋等),经有资质监测机构监测达标的,可以不再安装废气治理设施和在线监测监控设备.
(三)强化规范治理.对拟保留的汽修企业,不愿开展水性涂料改造的,必须深化治理.要求必须规范废气收集系统,安装具备处理漆雾、过滤粉尘、去除异味、高效净化有机废气功能的污染防治设施,治理技术建议不使用等离子、光催化氧化等单级治理技术,鼓励采用前处理后吸附脱附、催化燃烧、燃烧、活性炭吸附+脱附装置等污染物去除效率较高的技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标准参照《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执行.根据《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粤府〔2018〕128号)要求,未能完成底、中漆环保型涂料替代的汽修企业要安装VOCs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