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 2019-08-31 |
一、北京市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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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查考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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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查考评标准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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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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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标准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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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设施名单
65 附件1北京市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现场检查记录表
72 附件2区级(市级运营单位)检查记录表
73 附件3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资料清单
74 附件4北京市环卫运输记录单管理办法
78 附件5北京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处理量在线称重系统管理办法
88 附件6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集成电路卡计量系统(一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91 附件7腐熟度检测方法
93 附件8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月报表
96 附件9北京市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工艺配置标准
97 附件10北京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在线监测系统(一期)管理办法
100 附件11环卫工作信息专刊报送要求
103 北京市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 运行管理检查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工作,加强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监督管理,提升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水平,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是指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转运站、卫生填埋场、生化处理厂(含餐厨、厨余处理厂及堆肥厂)、焚烧厂和粪便消纳站等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 第三条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市城市管理委 )是全市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主体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工作. 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 环管中心 )是全市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执行主体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全市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一简称 区城市管理委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行政区域内所有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工作,负责具体落实所属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接受市级城市管理部门检查考评. 市级设施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 市级运营单位 )负责具体落实所属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接受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检查考评. 第四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工作坚持 市级统筹、属地负责 的原则,具体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城市管理委对各区和市级运营单位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开展的检查、考核及评价工作.
(二)市城市管理委对全市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开展的抽查、考核及评价工作.
(三)区城市管理委和市级运营单位对所属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开展的检查工作.
(四)市或各区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营状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检查考评范围 第五条 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范围由市城市管理委确定,原则上包括全市正常运行的所有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和已封场但未达到终场状态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城市管理委和市级运营单位应及时将所属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有关情况上报市城市管理委,由市城市管理委调整检查考评范围:
(一)新建设施开始接收生活垃圾(粪便)进行调试运行.
(二)设施运行状态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工艺调整、因故障启用停用关键设备等).
(三)设施停止处理生活垃圾(粪便).
(四)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达到终场状态.
第三章 市级检查 第七条 市级检查由环管中心负责组织,主要包括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查和全市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抽查,必要时可合并进行. 第八条 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应按照以下步骤开展:
(一)区城市管理委(市级运营单位)就检查周期内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做专题汇报.
(二)现场查阅区城市管理委(市级运营单位)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有关文档资料.
(三)抽查所属设施运行情况.
(四)市区两级交流反馈检查情况. 第九条 各区城市管理委和市级运营单位应就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查建立联系人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协调工作,并向环管中心提交联系人名单和联系方式.联系人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变更. 第十条 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抽查频次由市城市管理委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原则上按照下列频次开展:
(一)市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是指由市级投资建设,与市城市管理委签订运营管理合同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及享受市级补贴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每月不少于一次.
(二)市级封场生活垃圾填埋场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三)设计处理能力低于200吨/天或上一年日均进场量低于200吨/天的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每年不少于一次.
(四)不处理原生垃圾的残渣填埋场,每年不少于一次.
(五)处于试运行阶段的新建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正式运行后根据市城市管理委通知确定检查频次.
(六)其他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不含区属封场填埋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第十一条 现场检查通常以检查小组的形式开展,每组至少配备两名检查人员,采取听取介绍、查阅记录、观察现场情况、问询相关人员、提取运行资料和记录等方式进行检查,必要时可进行暗查. 现场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表》,客观记录现场情况;
对记录确认无误后,市级检查人员、参与检查的区级(市级运营单位)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表》上签字. 被检查单位对记录有异议或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在记录表中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市级检查考评应参考以下非现场监管内容:
(一)各类信息化系统在线监管和数据信息审核情况.
(二)涉及市级财政资金拨付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环卫运输记录单抽查情况(抽查比例不低于20%).
(三)市城市管理委开展的专项检查、驻厂监督等其他监管过程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环管中心应对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记录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存.纸质记录保存期为二年,电子记录保存期为五年.
第四章 区级(市级运营单位)检查 第十四条 各区和市级运营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开展所属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检查工作:
(一)建立队伍.建立检查队伍负责所属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检查工作.
(二)制定标准.制定所属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标准.考评标准应实行百分制,所含检查项目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本办法规定内容.
(三)定期检查.依据本区(本单位)检查考评标准定期对所属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进行检查并考评打分.区级(市级运营单位)检查应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设施(含新建设施及封场填埋场),每座设施每月不少于两次(封场填埋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检查过程应做好相关记录及资料留存,填写检查记录表.
(四)环境监测.各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设施开展定期环境监测及相关管理工作;
应督促所属设施开展定期环境监测工作,并定期查验环境监测报告.
(五)定期通报.每季度至少向所属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进行一次检查考评情况通报,并及时传达市级监管部门有关要求.
(六)情况反馈.撰写月度检查报告,向环管中心反馈区级(市级运营单位)检查开展情况、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和所属生活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