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2017-11-20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陕0702执恢5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莲湖路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92260777-3.

负责人周建民,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汉中市华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70010264. 法定代表人赵连科,系该公司经理.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莲湖路支行诉汉中市华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汉民初字第010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莲湖路支行在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执标的为借款本金797492.58元及利息.同日本院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汉中市华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莲湖路支行借款本金797492.58元及利息(按实际逾期时间计算利息为229378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为167625元);

交纳本案受理费6943元、执行费247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以上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汉中市华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价值1203908.58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岩审判员姚军审判员胡翔二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栾佳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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