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9-08-31 |
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30个字(两个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
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
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6、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
7、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
8、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青川县鑫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砂石加工项目 建设单位 青川县鑫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李明亮(91510822MA657EL29E) 联系人 李明亮 法人身份证号 51082219760214177X 通讯地址 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桥楼乡青石村 联系电话
13541975759 传真 / 邮编
628108 建设地点 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桥楼乡青石村 立项审批部门 青川县发展和改革局 批准文号 川投资备【2018-510822-12-03-286272】FGQB-0121号 建设性质 新建 改扩建 技改 行业类别及代码 C3039其他建筑材料制造 占地面积 (平方米) 5亩 绿化率 (平方米) / 总投资 (万元)
100 其中环保投资(万元)
12 环保投资占 总投资比例 12% 评价经费 (万元) / 预期投产日期 2018年5月 工程内容及规模:
一、项目由来 青川县鑫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取得桥楼乡二河道采砂场的砂石开采权,砂石堆存区位于青川县桥楼乡八角村一社(与本项目的具体位置关系见附图二),开采期限为二年,开采方量为7.8万方.《关于青川县清江河桥楼二道河砂场砂石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青环建发[2015]2号)已于2015年1月22日取得青川县环境保护局的批复(见附件八).并于2016年底开采完毕河道复平结束.因当时地方建设少,所开采的砂石销量不多,剩余5-6万方砂石租用当地农民的土地堆放,砂石为成品砂石需进行二次清洗加工,用于地方建设和广平高速的建设.进行二次清洗加工(即本项目)现已取得青川县桥楼乡人民政府和青川县水务局的同意.本项目年加工砂石约5万吨,剩余砂石的服务年限为1.6~1.92年,服务期满后,根据当地相关政策要求,需要进行平整场地、覆土绿化,恢复原有使用功能. 青川县鑫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投资100万元建设砂石加工项目(年加工砂石约5万吨),该项目位于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桥楼乡青石村,占地面积5亩,办公用房约100m2,其他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购置砂石加工设备4台等,及其他配套设施,新建制砂生产线一条,根据现场踏勘,整个生产过程全部为露天生产,采用半自动生产工艺形成年产砂石5万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项目建设前应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及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改单》的相关规定,该项目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为此,青川县鑫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委托我单位承担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委托书详见附件一).我单位接受委托后,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现场堪察和资料收集,并对评价区域有关环境质量进行了现状调查.在此基础上,按照国家及四川省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编制了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项目建设性质属于新建,现场勘探时,项目于2018年5月建成并投入运行,属于未批先建项目,报告表中重点对运营期进行分析. 分析判定相关情况 项目相关判定分析情况如下: (1)产业政策、用地及选址相符性分析 表1-1 项目产业政策、用地及选址判定情况结果表 序号 分析判定内容 本项目情况 判定结论
1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本(2013修正)》 本项目为砂石加工项目,不属于国家发改委第21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本,2013修订)》中 鼓励类 、 限制类 、 淘汰类 项目,故该项目属于允许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同时,青川县发展和改革局以 川投资备【2018-510822-12-03-286272】FGQB-0121号 对本项目进行了立项备案(详见附件二). 符合
2 用地 本项目位于青川县桥楼乡青石村,根据青川县桥楼乡人民政府出具证明文件(附件四),该区域不在城镇规划建设区内,不占用基本农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符合
3 选址 本项目位于青川县桥楼乡青石村,占地面积5亩.项目地处河滩地,不占用基本农田.本项目的申请已取得青川县水务局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同意(见附件五和附件六).根据现场踏勘,距离本项目最近的居民点为西北侧100m处的青石村村民,运营期产生的污染物主要为粉尘和噪声,建设单位通过采取相应的污染治理措施后,可将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总体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可控.下游最近的饮用水源距离为10km,距离较远,本项目经整改完善后可以做到废水完全综合利用不外排,对清江河及下游10公里之外的饮用水源影响较小,不会对其造成明显不利影响.本项目评价范围内无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珍稀动植物保护物种、生态敏感点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敏感目标,项目未触碰生态保护红线.根据青川县农业局出具的关于青川县鑫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砂石加工项目建设涉及清江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事项的说明(见附件六),该项目位于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不属于保护区范围之内(具体见附图十二),由于本项目距离保护区较近,需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相关要求,严禁加工废水直接排放河流影响保护区鱼类栖息环境,该项目的建设严格按照保护区的相关规定实施的前提下,对渔业资源影响可接受. 符合 从表1-1判定结果表可知,项目产业政策、用地及选址均符合相关要求.详细分析如下: (2)项目区域饮用水源分布情况 本项目位于青川县桥楼乡青石村,根据《青川县清溪镇等26个乡(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26个乡(镇)分别为青溪镇、桥楼乡、三锅镇、蒿溪乡、瓦砾乡、茶坝乡、曲河乡、前进乡、凉水镇、金子山乡、茅坝乡、楼子乡、关庄镇、苏河乡、红光乡、石坝乡、马公乡、竹园镇、建峰乡、马鹿乡、七佛乡、木鱼镇、板桥乡、沙州镇、姚渡镇、骑马乡.本项目砂石加工所在地涉及的饮用水水源地为曲河乡和桥楼乡.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见表1-2及八~附图十: 表1-2 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 水源地 名称 取水口位置 保护区范围 与本项目关系 桥楼乡集中饮用水水源地 新龙村3社海螺石取水 一级保护区:水域:取水口上游1000m,下游100m的范围.面积为19628m2.陆域:陆域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不小于50m,长度不小于水域长度.面积为0.18km2. 二级保护区:水域: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2000m,下游距一级保护200m,面积为256747m2.陆域:二级保护区的沿岸长度为一级保护区的水域长度,纵向延伸1000m.面积为4.458km2.准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本项目位于该取水口的下游5.0km,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距离相对较远,也不在准保护区范围内. 曲河乡集中饮用水水源取水口 王家村解马岭取水 一级保护区:水域:取水口上游1000m,下游100m的范围.面积为55635m2,陆域:陆域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不小于50m,长度不小于水域长度.面积为0.142km2. 二级保护区:水域: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2000m,下游距一级保护200m,面积为205622m2,陆域:二级保护区的沿岸长度为一级保护区的水域长度,纵向延伸1000m.面积为3.124km2.准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本项目位于该取水口的上游18.5km,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距离相对较远,也不在准保护区范围内. 综上,本项目不在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且项目运营过程中生活污水不外排,生产废水设沉淀池回用,因此不会对地表水产生污染,不会对区域饮用水水源其造成影响. (3)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①本项目与生态保护红线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青川县桥楼乡青石村,位于曲河乡集中饮用水水源取水口的上游18.5km,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通过与《四川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第一批)(试行)》中所列青川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对照分析,本项目类别(C3039其它建筑材料制造)未被列入负面清单内.同时与《青川县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意见图》对照(具体见附图十一),本项目选址不属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本项目周边人类活动频繁,没有大熊猫、川金丝猴等重要物种出没,本项目的运营不会对野生动物的栖息地造成影响;
本项目位于桥楼乡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的下游5.0km,不在保护区的范围内.本项目位于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不在保护区范围之内(具体见附图十二及附件七情况说明),由于本项目距离保护区较近,需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相关要求,严禁加工废水直接排放河流影响保护区鱼类栖息环境.本项目运营产生的废水经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废水;
本项目为砂石加工项目,原料全部外运,不涉及开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