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7-12-07 |
第五章 所有权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七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八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一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二条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