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7-12-11

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报的产品不可超出许可证规定的产品范围,且提交的证明材料均应当在有效期内. (2)罐式车辆产品的备案要求 企业在申报罐式车辆产品《公告》时,应当提交罐体的结构及尺寸简图和安全装置的有关参数进行备案(详见附2).

(三)危险品半挂牵引车要求 危险品汽车列车中的牵引车应符合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

汽车生产企业可单独申报"危险品牵引车"产品,或在牵引车合格证中的其他栏中注明:可用于牵引危险品半挂车. 附:1.罐式车辆品种划分表 2.罐式车辆产品申报新增备案参数 附1: 罐式车辆品种划分表 品种 名称说明A普通罐式车辆 装备有罐状容器,且罐体工作压力小于0.1MPa,用于运输非危险品介质的专用汽车或挂车(消防车除外),如:供水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等;

也包括用压缩气体卸料时,罐体工作压力不小于0.1MPa的专用汽车或挂车,如:散装水泥运输车、粉粒物料运输车等. B 承压罐式车辆 装备有罐状压力容器,且罐体工作压力不小于0.1MPa(不包含用压缩气体卸料的车辆);

或者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且气瓶容积不小于1000L,公称工作压力不小于0.2MPa,用于运输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以及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的专用汽车或挂车,包括汽车罐车、长管拖车,如:运输液氨、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低温气体的专用汽车或挂车. 上述介质的车载容积不小于1000L的作业类车辆(如加注车)也属于本品种. C 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 装备有罐状容器,且罐体工作压力小于0.1MPa,用于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包括易燃、腐蚀、危害(毒害)液体介质,常见介质见GB 18564.1-2006中附录A和GB 18564.2-2008中附录A)的汽车或挂车,如运输汽油、柴油、苯、硫酸等介质的专用汽车或挂车. 装载上述介质的作业类车辆(如加油车)也属于本品种. 附2: 罐式车辆产品申报新增备案参数 序号 备案参数填报要求1罐体结构简图 含罐体尺寸、罐体材料(指接触介质的材料,包括铝合金、不锈钢、碳钢、非金属等)、罐体壁厚、罐体有效容积及计算过程.

2 承压罐式车辆及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生产或制造许可证 承压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提交C2类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提交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

3 紧急切断阀 产品型号 生产企业 操控方式

4 安全泄 放装置 安全阀 产品型号 生产企业 爆破片 产品型号 生产企业 呼吸阀 有/无 其他组件 产品名称(写明具体包含的部件,如人孔盖组件(含安全阀等)) 产品型号 生产企业 序号 备案参数填报要求5装卸阀门 产品型号 生产企业

6 阻火器 有/无7导静电装置 有/无8液位测量装置(液位计) 有/无9压力测量装置(压力表) 有/无10 温度测量装置(温度计) 有/无11 装卸软管和胶管 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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