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 2017-12-11 |
已注册会员的供应商须进入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申请购买招标文件.注:凡有意向参与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必须执行网上报名携带报名回执码到代理处购买文件. 4.2通过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申请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须携带下述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套(复印件加盖公章)到 大连腾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接受招标方资格审查(仅限于购买招标文件),详细资格审查以评标委员会审查结果为准.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5)售后服务证明材料(外地投标人须提供);
(6)网上报名回执码. 4.3招标文件售价:2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如需邮购,请加付60元特快专递费. 4.4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和地点:自2017年07 月07 日起至2017年07 月14 日止,每天9:00―16:00(公休日、节假日和午休时间除外),在 大连腾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发售. 5.投标和开标的时间、地点 5.1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17年07 月28 日13 时15 分―
13 时45 分. 5.2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07月28日13 时45 分.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5.3开标时间:2017年07月28日13 时45 分. 5.4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大楼五楼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 三 受理区当面递交.) 5.5开标地点: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5楼第 七 开标室. 招标人:大连市殡仪馆 招标代理机构: 大连腾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大连市西岗区春都园7-1(长春路与鞍山路交汇,沈铁龙畔锦城) 邮编:
116014 开户银行: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 帐号:
1298013821037619 联系人: 孟杰、李响
电话:(0411)82299090-8011 传真:(0411)82299375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表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条款号 内容1.1 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2.1 招标人:大连市殡仪馆 2.2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大连腾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大连市西岗区春都园7-1(长春路与鞍山路交汇,沈铁龙畔锦城) 邮编:116014 开户银行: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 帐号:1298013821037619 联系人:孟杰、李响
电话:(0411)82299090-8011 传真:(0411)82299375 2.4.1 www.new.ccgp.dl.gov.cn)查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工作的通知》(大财采〔2012〕364号),或向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联系咨询,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天安国际大厦48层
电话:(0411)39917759 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3.1 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均应来自上述2.5条款所规定的合格投标人. 3.2 货物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招标人提供的符合招标文件相关要求的货物或由各种设备和材料集成的系统. 3.3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须承担的与投标货物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技术培训、售后服务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方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构成 5.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招标公告 投标人须知 评标标准 合同条款 项目需求书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5.2 条款是招标人提出的实质性要求,该实质性要求将在 项目需求书 和 合同专用条款 中标注,未响应或者发生重大偏离的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 5.3 条款是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投标人必须选用最新公布的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清单 中的产品投标. 5.4 招标文件解释权归招标方.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现场踏勘 6.1投标人获得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是否齐全.如有残缺、遗漏或者不清楚的,应在得到招标文件后一日内,以加盖投标人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负.同时,投标人有义务对招标文件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如发现有任何错误(打印的错误、逻辑的错误)或者前后矛盾的,应在规定提交疑问的时间内提交给招标代理机构,否则,投标人应无条件接受招标文件所有条款. 6.2招标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大连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或传真)通知所有招标文件获取人.该澄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3招标文件的澄清(包括补充)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为准. 6.4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者不合理要求等需要澄清的,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在规定时间未一次性提出或者对已澄清的条款再提异议者,即视为同意和接受相关条款. 6.5现场踏勘 6.5.1招标文件规定组织现场踏勘的,招标方按照规定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以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6.5.2招标方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方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6.5.3投标人经过招标人允许,可以进入项目现场踏勘,但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对现场踏勘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其它任何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招标文件的修改 7.1 在投标截止期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代理机构可依法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2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报财政部门批准并在大连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日,招标人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变更或者更正公告中予以明确. 7.3招标文件的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并经公告的为准. 7.4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或传真)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的机构回函确认. 7.5招标人可以视招标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在大连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或传真)通知所有招标文件获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