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 2017-12-14 |
五、评定成交供应商
(一)按法律规定和程序成立询价小组.按法律规定和程序成立询价小组,组成询价委员会,询价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组建.本次询价委员会由3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其余评委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询价时评委应严格按询价工作纪律执行.
(二)评定成交供应商标准:根据符合本询价文件的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不符合质量技术标准要求的低价供应商除外.如果采购项目属于最新强制采购清单范围内的,但供应商所报产品不属于最新强制采购清单范围内的,该供应商报价无效.当符合质量技术标准要求的供应商报价相同时,应优先确定供应商供货时间短的为成交供应商.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优先采购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的报价总额不高于一般产品当次报价的最低报价5%时,优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一般产品当次报价包括两层含义:一般产品是指供应商报价中所涉及的产品、材料、设备品牌、型号,不完全属于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范围、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范围;
当次报价是指供应商报价.
1、询价小组认真核实供应商所报产品的品牌、型号是否属于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范围,并进行确认.
2、根据以上节能、环保确认结果,以供应商一般产品最低报价为基数,按照5%的比例分别计算节能、环保的价格扣除数额,确定报价调整金额.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给予一定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供应商符合小型和微型企业要求且所提供服务均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并符合询价文件规定的其它要求,则以供应商报价为基数,进行价格调整. 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提供内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作为计算价格扣除的依据. 供应商符合小型和微型企业要求,并符合询价文件规定的其它要求,则以供应商报价为基数,进行价格调整,调整系数为6%. 报价调整金额=报价总额-[(一般产品的最低报价*节能调整系数5%)+(一般产品的最低报价*环境调整系数5%)+(供应商报价总额*6%)].
4、以报价调整金额与一般产品供应商报价比较,报价最低者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对供应商报价进行节能、环保产品因素价格调整,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A:供应商报价中所涉及的产品、材料、设备品牌、型号均属于最新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范围、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范围时,对该供应商报价进行节能、环保产品因素价格调整. B:所有供应商报价中所涉及的产品、材料、设备品牌、型号均属于最新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范围、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范围时,则不再对该供应商报价进行节能、环保产品因素价格调整. C:供应商报价中所涉及的产品、材料、设备品牌、型号,不完全属于最新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范围、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范围的,则不再对该供应商报价进行节能、环保产品因素价格调整. 当最后报价出现并列情况时,询价小组根据供应商售后服务承诺优者确定排序在前,如仍不能确定排序时,由询价小组全体人员独立表决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排序在前. 本次询价确定拟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对拟成交供应商进行考察,考察合格后确定为最终成交供应商.若考察不合格,采购人有权取消拟成交供应商的成交资格,并对其他合格的供应商进行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