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2017-12-15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武税一稽处〔2019〕69547号 武汉纳海川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201035584239188) 我局(所)于2019年3月4日至2019年3月4日对你(单位)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违法事实 根据鄂税稽便函〔2018〕51号《关于"5.

2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协查的通知》,认定武汉纳海川商贸有限公司接受深圳市华容海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证实为虚开. 通过检查组实地调查未找武汉纳海川商贸有限公司、电话无法联系上法人代表,管理局已认定武汉纳海川商贸有限公司为失联企业,武汉纳海川商贸有限公司目前为非正常状态. 根据现有的证据和检查情况来看,无法证明存在虚假的货物交易,对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认定武汉纳海川商贸有限公司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税法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当有新证据时,再另案处理. 处理决定 作出税务处理、提请稽查局集体审理;

1,对该公司2014年5月27日取得深圳市华容海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取得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增值税抵扣凭证. 2.对该公司2014年5月27日取得深圳市华容海贸易有限公司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限期追缴增值税16,956.42元. 3.对该公司少缴增值税税款16,956.42元,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该公司2014年5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86.95(16,956.42*7%)元. (2)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文)第二条、第三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文)第一条之规定, 该公司2014年度应补缴教育费附加508.69(16,956.42*3%)元. (3)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鄂地税发〔2011〕13号)文之规定、该公司2014年度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339.13(16,956.42*2%)元. 4.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江汉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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