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 2017-12-25 |
(一)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规划;
(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三)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年度工作计划;
(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年度工作总结;
(五)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动态;
(六)其他创建工作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十三条 创建镇、村应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公开创建方案内容和实施情况.
第三章 技术评估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创建地区,可以向省环境保护厅申请技术评估.
(一)市创建规划经批准后实施3年以上;
县创建规划经批准后实施2年以上;
镇、村创建方案经批准后实施1年以上;
(二)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指标中的约束性指标全部达标,且70%的参考性指标达标;
(三)通过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技术评估初审. 第十五条 创建市、县申请技术评估的,应当提交下列
(一)至
(七)项材料;
创建镇、村申请技术评估的,应当提交下列
(一)、
(二)、
(四)项材料:
(一)申请技术评估的文件;
(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规划或方案;
(三)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创建期间各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报告;
(五)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技术报告;
(六)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规划或方案实施情况评估报告;
(七)创建规划或方案实施期间的统计年鉴和环境质量报告、公报、突发环境事件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省环境保护厅收到创建地区的技术评估申请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3个月内完成技术评估;
审查不合格的,及时将审查情况书面反馈申请市、县政府. 第十七条 创建市、县的技术评估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开展;
创建镇、村的技术评估由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开展.技术评估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听取创建地区工作汇报;
(二)评估规划或方案实施情况;
(三)审核档案资料,评估建设指标完成情况;
(四)审核区域生态环境监察情况;
(五)开展现场检查和民意调查;
(六)反馈技术评估情况. 第十八条 创建市、县政府应当在技术评估组抵达前3天,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技术评估组工作时间、联系方式、举报电话等相关信息.创建镇、村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十九条 技术评估的现场检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抽查线路及内容由技术评估组确定. 第二十条 省环境保护厅应当在创建市、县技术评估结束后30日内,向创建市、县政府书面反馈评估意见;
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创建镇、村技术评估结束后30日内,将评估意见报省环境保护厅同意后,向创建镇政府、村委会书面反馈评估意见. 第二十一条 根据技术评估意见,需要整改的创建地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自查达到整改要求的,市、县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整改报告,乡镇、村向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第四章 考核验收 第二十二条 已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的创建地区,可以向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考核验收.经技术评估无需整改的地区,直接申请考核验收. 第二十三条 省环境保护厅收到创建市、县考核验收申请,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收到省环境保护厅委托验收的镇、村考核验收申请后,有整改事项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