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8-01-05 |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山东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程序申报环评手续,经环保部门批复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我局将对你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寿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寿光市人民法院起诉. 寿光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