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 2018-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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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机构设立申请
3
(一)申请须知
3
(二)申请材料
4
二、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
6
(一)申请须知
6
(二)申请材料
7
三、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
8
(一)申请须知
8
(二)申请材料
8 第二部分 行政报告事项
10
一、分支机构设立报告
10
(一)报告须知
10
(二)报告材料
10
二、机构解散报告
12
(一)报告须知
12
(二)报告材料
12
三、动用保证金报告
13
(一)报告须知
13
(二)报告材料
13
四、分立、合并或变更组织形式报告
14
(一)报告须知
14
(二)报告材料
14
五、机构名称变更报告
15
(一)报告须知
15
(二)报告材料
15
六、机构住所变更报告
16
(一)报告须知
16
(二)报告材料
16
七、主要股东、股权结构变更报告
17
(一)报告须知
17
(二)报告材料
17
八、撤销分支机构报告
19
(一)报告须知
19
(二)报告材料
19
九、注册资本变更报告
20
(一)报告须知
20
(二)报告材料
20
十、高管内部调任、兼任同级或下级职务以及任免职务报告
21
(一)报告须知
21
(二)报告材料
21 十
一、发起人、主要股东变更姓名或名称报告
22
(一)报告须知
22
(二)报告材料
22 十
二、公司章程变更报告
23
(一)报告须知
23
(二)报告材料
23 十
三、许可证遗失重新申领报告
24 十
四、其他需报告备案的事项
25
(一)高管涉嫌经济犯罪的报告
25
(二)临时负责人任命的报告
25
(三)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和缴存保证金的报告
25
(四)清算报告/结算报告
26 第三部分 其他事项
27
一、指定公告报纸
27
二、非现场监管报表和审计报告
27
三、监管费
27 示例及附表
29 第一部分 行政许可事项
一、法人机构设立申请
(一)申请须知
1、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2、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保险经纪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 保险经纪 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4、保险经纪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经纪业务: (1)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以及办理投保手续;
(2)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
(3)再保险经纪业务;
(4)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5)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5、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就设立申请事宜向深圳保监局请示. 港澳台及外籍人士投资保险经纪机构,如果股份达到或超过25%,不属深圳保监局受理范围,需直接向中国保监会递交设立申请.
6、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及时向深圳保监局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禁止开展保险经纪相关业务.
7、在提交申请材料同时,务必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http://iir.circ.gov.cn/login_iio.jsp),进行机构申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