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8-01-07 |
4.以银行电汇、网银转账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
5.提交投标保证金须从其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转出,须标明项目编号;
14 履约保证金 无15 公证费/见证费、招标服务费 律师见证费:中标金额的0.8‰,中标人于签订合同前向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交纳. 招标服务费:中标金额的1.5%,中标人于签订合同前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山东懋林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交纳.
16 付款途径 甲方支付
17 付款方式 分期支付方式. 付款方式:合同生效后供应商付10%保证金,一年后设备运行正常退还10%保证金.供应商付10%质保金后,采购方付货款的30%,货物交付采购方并验收合格后付货款的70%.
18 交付日期 合同生效之日起 60日内交付.
19 交付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20 质保期 一年以上
21 争议的解决 提交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 注:
1、本表中加项目若有缺失或无效,将导致投标被拒绝且不允许在开标后补正;
2、本表内容与竞争性磋商文件其它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本表内容为准. 第七部分 评标方法和评分细则
一、评标方法 1.1当投标人未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支持资料时,其技术部分得0分. 1.2技术汇总得分的计算方法:评标委员会成员技术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1.3当投标人所投设备功能与招标文件要求相同,但其表述不同时不扣分. 1.4 同类项目 是指投标人已经完成的与本次采购要求相同或者类同的货物,并且签订合同一方必须是投标人,以相同或者类同部分的合同金额为准. 1.5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1.6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6.1依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1.6.2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1.6.3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1.6.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1.7残疾人就业单位以联合体投标的不累计加分,以联合体各方中加分最高的为准. 1.8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8.1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的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