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 2018-01-10 |
一、从立法层次及范围上,升高立法的位阶,拓宽立法的范围,建立健全对外投资立法体系 应当建立有前瞻性、与国际接轨又符合国情的对外投资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要适应我国对外投资将按市场化原则进一步发展的要求.首先应当建立一部 对外投资基本法 ,基本法下设立行政法规和条例,在每一个法规、条例下再由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部门规章,形成 一大带多小 的法律框架.其次,我国的对外投资立法中应当遵循立法的系统性、国际性原则,国际法规不仅在效力上优于国内法规,而且体系更完善,内容更详实,因此我国对外投资立法必须与国际投资立法体系相协调相一致,以确保对外投资立法体系既能适应时代的需求.再者,要拓宽对外投资立法的范围,也要增加对私营、民营企业的规定,从立法上助这些企业海外投资一臂之力.
二、建立对外投资保险制度 为鼓励企业进行对外投资,应当建立起以承保政治险为险种的对外保险制度.我们可以借鉴海外其他国家对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经验,结合本国对外投资实际,探索出符合我国国情和有利本国企业的对外保险制度.应当明确保险模式,如政府模式、保险公司模式、混合模式等,承保险种,保险人等各项制度,构建完整的对外投资保险体系,更好地服务于我国 走出去 的企业军团. 山西团张有喜等4名代表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尽快出台实施细则及配套政策的建议 近年来,受经济增速放缓、能源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煤炭产能严重过剩,煤价持续下跌,煤炭企业效益普遍下滑,生产经营极度困难.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煤炭行业脱困工作,针对煤炭行业深度困难的 病根 ,对症下药,辨证施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增强经济持续增长动力.李克强总理也多次提出,要以壮士断腕的勇气化解煤炭、钢铁等行业过剩产能. 特别是,2月1日国务院又出台了《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以下简称《意见》),这对于推动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改革,实现脱困升级和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意见》中对有序退出产能的各种形式都做了明确,但还缺乏具体操作办法,特别是国有老煤炭企业,面临的人员安置难、退出成本高、混合所有制、枯竭矿井接替等问题,急需出台实施细则及配套政策. 建议:
1、国家出台产能置换的具体操作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处理好存量关闭退出、转型升级和增量科学控制的关系,处理好保护先进产能和逐级退出落后产能的关系,处理好化解产能和保障能源安全的关系. 重点是将资源枯竭矿井的关闭退出和产能置换结合起来;
和减量置换、先去后换结合起来;
和新建项目的审批结合起来.特别是由于国有老企业的接替矿井,是企业解决人员分流安置的主要途径,为此需尽快出台置换办法,推进新建项目快速落地.建议对国家发改委已核准的在建煤矿因为手续已经办理,不与化解过剩产能挂钩;
对取得 路条 项目,按设计能力的100%进行核准;
对新建矿井,按设计能力的80%发放 路条 .
2、明确大型国有煤炭集团关闭的产能,由大集团自主调节置换,以调动企业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