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8-01-15

第四章 监督与评价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格遵守国家招投标有关规定,保证项目安全建设和运行.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推进部门,根据需要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专项审计.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推进部门按本市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各推进部门应每年对重大平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并报送领导小组;

根据实施进度,适时会同市财政局,对重大平台项目进行中期评估.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各推进部门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对重大平台项目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并报领导小组,对项目实施情况和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条 建立科研信用管理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客观、规范地记录重大平台专项实施过程中的各类科研信用信息,包括项目申请者在申报过程中的信用状况,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信用状况,专家参与项目评审评估、检查和验收过程中的信用状况,并按照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制度,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相关责任主体申请重大平台专项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因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补助资金、抽逃资金、管理混乱导致项目失败和资产流失的,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并取消项目承担单位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对在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重大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商市发改委、科委、经信委、财政局等单位承担.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注:科技创新平台专项属于顶层布局,不涉及申报) 南京市关于支持在宁单位参与国际大科学 计划或大科学工程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18〕1号)精神,根据文件中若干政策措施的第一条 强化战略科技引领 ,为进一步支持在宁高校院所等单位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或大科学工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围绕增强原始创新能力,培育重要战略创新力量,支持在宁高校院所等单位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或大科学工程,力争在更多基础前沿领域引领世界科学方向,在更多战略性领域实现率先突破. 第三条 在宁高校院所等单位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或大科学工程,最高给予国际资助经费20%的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条 办理程序 1.申报单位填报《南京市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或大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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