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2018-01-15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2.1.1 建筑余泥渣土 建筑余泥渣土是指对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辅助设施等进行建设过程中产生的部分无机固体废弃物,主要包括渣土、废弃块石、废旧混凝土、碎砖瓦等. 2.1.2 受纳场 按照工程理论和土工标准堆填建筑余泥渣土,并使其稳定化的集中堆放场地. 2.1.3 堆置高度 山谷型受纳场堆置高度是以挡土坝底部为基准的堆体高度;

平原型和洼地型受纳场堆置高度是以原始地面为基准的堆体高度. 2.1.4 受纳区 受纳场中用于堆填余泥渣土的作业区域. 2.1.5 生产管理区 受纳场中用于行政管理、指挥调度、机械设备维修、生活服务等活动的区域. 2.2 符号V――单个受纳场总容量;

H――堆置高度.

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余泥渣土受纳场建设应符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建筑余泥渣土受纳场的设置应纳入当地城镇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3.0.1条文说明:建筑余泥渣土受纳场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当地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服从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满足人民对环境的要求. 3.0.2 受纳场应科学规划设计,需分期建设的受纳场,其库容及使用年限应根据填埋量、场址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3.0.2条文说明: 本条对受纳场的规划设计和建设作出了规定,以便发挥投资的规模效益.为了减少初期投资和避免资产的闲置和浪费,应根据实际条件对受纳场库区工程实施分期建设.需分期建设的受纳场,其库容及相应的使用年限具体应根据受纳场填埋量、场址条件等因素做出详细的技术经济方面的论证后确定. 3.0.3 受纳场与人口集聚区的距离,应根据受纳场的安全等级和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确定,对安全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受纳场,应在规划选址阶段进行相关的安全论证. 3.0.3条文说明:本条是关于确定受纳场与人口集聚区之间的安全防护距离的原则规定. 3.0.4 受纳场安全等级应按表3.0.4确定: 表3.0.4 受纳场安全等级 单个受纳场总容量V(104m3) 堆置高度 H(m) 破坏后果 安全等级 V≥1000 H≥15 很严重 一级 V≥1000 严重 一级 100≤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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