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9-08-29 |
一、项目概括 本项目为泰州海陵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普查工作提供污染源入户调查工作保障服务(含前期已完成的清查工作和普查办公设施等不可竞争费用),主要包括开展全面入户调查普查资料、普查数据系统录入和审核;
普查对象培训、普查员及普查指导员全面入户调查等培训;
指导普查员及普查指导员软件的使用、答疑及现场指导;
纸质、电子等普查档案的建档工作、协助普查验收及成果发布等服务.
二、投标人资格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投标时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2、具有环保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乙级及以上资质或住建部颁发的环境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具有污染源普查工作经验(需提供中标通知或签订的合同);
3、项目负责人需具有环保或相关专业(环境科研、环境监测、环境工程、环境管理)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具备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质;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与泰州市海陵环境保护局没有直接行政隶属关系.
三、技术服务要求 1.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截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 2017年度资料. 2.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泰州海陵区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根据前期清查结果,海陵区共清查出1502家工业污染源、10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17台生活源锅炉和7家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为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危险废弃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收集单位等. (3)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3.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 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 、总氮 、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贡、镉、铅、铬、砷. 废物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贡、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2)生活污染源 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物污染物:二氧化硫、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3)农业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污染源主要为录入、汇总分析、加工、传输数据并形成有关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同时负责对收集的资料进行建档. 4. 项目服务要求 全面入户调查:根据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对海陵区普查对象和普查员指导员进行培训、指导;
对海陵区普查对象进行全面入户调查普查资料、普查数据系统录入和审核,纸质、电子等普查档案建档工作. 5.提交成果及方式 (1)《泰州市海陵区第二次全区污染源普查入户调查工作总结》 (2)《泰州市海陵区第二次全区污染源普查入户调查报告》 (3)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等污染源档案 (4)相关数据支撑服务,便于后续普查数据库的建设. 6.验收标准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 7.人员配置要求 本项目要求配备具有环保工作经历1年以上的普查指导员2人常驻泰州海陵区污染源普查办公室,全面跟进污普工作的开展.入户调查阶段另须委派需具有环保专业或者环保工作背景人员至少20人担任普查员,且不得擅自更换(除甲方同意外).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具体要求必须符合《关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及招标人结合需求确定的要求.
四、其他要求 1.在服务过程中,中标人的现场服务次数、时间及方式根据项目需要确定,费用包含在成交报价中,对于招标人提出现场服务的要求不得由于自身理由而拒绝. 2.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调查工作,不得将成交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 3.中标人应按照本采购项目特点提供长期良好的售后服务,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详细具体的售后服务承诺条款及保证.项目验收后一年内,配合做好各类检查、交流,配合做好普查成果分析和应用研究. 4.时间要求:2018年年底前完成污染源普查工作,具体完成时间按照江苏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下达的工作时限要求. 5. 付款方式:项目合同签订后,自采购方收到供应商发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款50%;
完成入户调查普查资料、普查数据录入并通过省、市、区审核支付合同款30%;
合同期满后,普查资料通过验收支付合同款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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