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8-01-18 |
(一)检测机构是否符合规定的资质标准,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二)是否参与现场见证取样,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三)检测资料是否按年分类流水编号,是否存在抽撤、涂改现象,是否按规定签字盖章;
(四)是否建立不合格检测报告台账,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将不合格检测报告通知建设单位,并书面报告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五)检测机构人员资格条件是否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人员是否到位;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
(七)其它内容.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对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检测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比对试验;
(四)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和问题时,当场责令改正;
(五)其他需要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信用档案,开展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信用等级评定,对检测机构实行差别化动态管理,并将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的信用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记入检测机构信用档案,报省建设厅备案.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转包检测业务或者检测业务挂靠的;
(四)使用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检测人员或者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