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8-01-24 |
7 5 供货期 采购合同签订之日后20天85售后服务要求 详见
第九章
9 / 标前答疑会 时间:2015月07月29日上午10:00时 地点: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10 9.1 投标人证明文件
1、投标人营业执照(合格、有效的复印件)
2、投标人税务登记证(正本或副本,国税、地税复印件)
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 印件,法人代表人为外籍人士提供护照复印件)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5、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开具的近一年内任意一份社会保险收费票据等)
6、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符合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的证明文件,符合专用部分
第九章投标人要求
7 制造厂家的资格声明
8 经销商(作为代理)的资格声明
9 制造厂家的授权书
10 投标人的资信证明
11 近三年类似产品的供货重点业绩
12 获国优、部优等荣誉证书、ISO等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13 其它证明文件 重要声明:资格证明文件中前6项为供应商资格审查内容,如供应商未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或提供的复印件不清晰,其投标将可能按无效标处理,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11 12.1 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的1%(取整数到元),投标保证金应为人民币,保证金应当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保证金付款账户名称应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名称一致.采用支票、汇票等非保函方式的以资金到账为准;
采用保函方式交纳的,以保函交至集中采购机构为准. 投标保证金账户: 账户名称: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浦发银行长春分行 账号:61010155260003485
12 13.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在开标后
90 天内保持有效.
13 14.1 投标文件份数 一份正本和 五 份副本.
14 16.1 投标截止期 时间:
2015 年08月19日 上午 9:00 时至 上午 9:30 时 地点: 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接收人: 张辉
15 18.1 开标时间:
2015 年08月19日上午9:30 时 地点: 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16 19.1 评标委员会 人数由 5人组成.
17 23.3 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
18 29.1 履约保证金 中标金额的5%,中标人应在中标结果确定后统一向财政部门交纳.履约保证金存入专户2个工作日后,成交人持回单到长春市财政局国库处(前进大街2688号B区343室开具收据,同时将复印件送至政府采购办(209室),并持收据和复印件到政府采购中心领取成交通知书.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帐户: 名头:长春市财政局 账号:221000611018170019330 开户行:交行德惠路支行
19 30.1 签订合同 中标人应在中标结果确定后
30 天内签订中标经济合同.
第七章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如果专用合同条款与通用合同条款之间有抵触,应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专用合同条款的序号将与通用合同条款的序号相对应. 1.定义 1.7"买方":本合同买方系指: 1.8"现场":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安装和运行地点位于: 5.交货方式 5.1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交货方式为: 8.付款方式和支付方式 8.1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付款方式为: 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支付方式为: 10.伴随服务 10.1卖方被要求提供的伴随服务为: 10.2当事人双方就卖方提供的合同价外的伴随服务的费用: 11.质量保证 11.3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 天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1.4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在 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11.5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 . 11.6卖方被要求提供的质量保证为: 12.检验和验收 12.2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应在 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长春市市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上签字.《长春市市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将作为申请付款文件的一部分. 13.索赔 13.3如果卖方在 天内,未对买方的索赔通知做出答复,则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 天内,按照本合同第13.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合同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27.补充条款 适用本合同的额外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