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8-01-24 |
同时记录最大拉伸强度时的伸长率,报告最大拉伸强度时的伸长率的算术平均值;
同时记录并报告伸长率10%、20%和40%的模量,各取其算术平均值. 90℃时的拉伸粘结性 取一组试件在(90±2)℃条件下放置1h,在同一温度下按6.8.3试验. -30℃时的拉伸粘结性 取一组试件在(-30±2)℃条件下放置1h,在同一温度下按6.8.3试验. 浸水后拉伸粘结性 取一组试件浸入温度为(23±2)℃的蒸馏水或去离子水中,保持7d后取出并在10min内按6.8.3试验. 水-紫外线光照后的拉伸粘结性 取一组试件按JC/T 485-1992第5.12条规定,采用蒸馏水或去离子水连续试验300h, 在标准条件下放置2h, 按6.8.3试验. 热老化 试验器具 鼓风干燥箱:控温精度±2℃;
天平: 精度为1 mg;
铝板: 尺寸为150 mm*80 mm*0.5 mm~1.5 mm;
金属模框:内框尺寸130 mm*40 mm*6.5 mm;
刮刀 试验步骤 取三块洁净的铝板,其中两块用作试验试件称量并记录质量(m1),一块用作对比试件. 在铝板上平放金属模框,将硅酮结构胶刮涂在模框内并用刮刀刮平,除去模框制成试件,称量并记录试验试件的质量(m2).试件在标准条件下放置7d, 试验试件在(90±2)℃鼓风干燥箱中,保持21d;
对比试件在标准条件下放置21d. 从干燥箱中取出试验试件,在标准条件下冷却1h后分别称量并记录质量(m3). 结果计算 按试验试件试验前后的质量计算热失重(式1),试验结果为两试验试件的算术平均值,精确至0.1% . (m2-m3) 热失重%= ――*100…1) (m2-m1) 式中: m1――铝板质量,单位为克(g);
m2――铝板和硅酮结构胶质量,单位为克(g);
m3――试验后的铝板和硅酮结构胶质量,单位为克(g). 龟裂和粉化检查 取对比试件同试验试件相比较,检查并记录试验试件表面的变化情况. 检验规则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 外观;
下垂度;
挤出性;
适用期;
表干时间;
硬度;
23℃拉伸粘结性,包括: 拉伸强度;
粘结破坏面积,%;
最大拉伸强度时伸长率;
23℃伸长率为10%、20%及40%时的模量.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5.
1、5.
2、5.4要求的所有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试制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定型鉴定;
产品配方、原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组批、抽样规则 连续生产时每3吨为一批,不足3吨也为一批;
间断生产时,每釜投料为一批. 随机抽样.单组分产品抽样量为5支;
双组分产品从原包装中抽样,抽样量为3 kg ~
5 kg,抽取的样品应立即密封包装. 判定规则 外观质量不符合5.1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单项结果判定 表干时间、下垂度、拉伸粘结性试验项目,每个试件的试验结果均符合表1规定,则判定为该项合格;
其余试验项目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符合表1规定,则判定为合格. 23℃伸长率10%、20%及40%的模量不作为判定项目,但必须报告. 产品符合5.
1、5.2要求的所有项目则判该批产品合格.检验中若有两项达不到表1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若仅有一项达不到规定,允许在该批产品中双倍抽样进行单项复验,如该项仍达不到规定,该批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 包装、标志、运输及贮存 包装 单组分结构胶用密封的管状包装,外包装用纸箱或其他材料包装,每箱产品内应附一份产品合格证.双组分结构胶应分别装入两个密闭桶内,每桶应附一份产品合格证.批检验应附出厂检验单. 标志 包装容器外应标明: 生产厂名称及厂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