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2018-01-25
苏州市教育局 苏教人师〔2018〕15号 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苏州市 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教育局(文化教育委员会),各直属(代管)学校及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江苏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以及全国、省教育科研成果奖励的有关规定,现就2018年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原则 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的申报评选工作,坚持贯彻教育方针、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的导向,坚持质量第

一、突出实践性和创新性的导向,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有利于鼓励教师潜心教书育人的导向,确保评选结果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

二、参评对象 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参评对象为我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职业教育学校、技工院校、在苏高校、教研室(教科室、教师发展中心)等单位及教师、教科研人员等个人.

三、成果形式 教育教学成果的主要形式为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课件、论文、著作等.

四、评选类别 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主要包括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三大类. 基础教育类含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等;

职业教育类含中等职业教育、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等;

高等教育类含高等职业教育、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其他类型的教育,可根据其实施的教育层次,申报相应类别的教学成果奖. 在此基础上再分为实践类与理论类. 实践类成果主要包括在课程建设与实施、教学方法与手段的优化、教学评价改革、教材开发与建设、教学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的优秀成果.成果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反映教育教学规律,成果要具有一定的理论研究,但更侧重于在教学实践中获得明显效果,在成果推广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市内外产生一定影响.成果的主要呈现方式为课程改革方案、课程实施计划和教学计划、校本教材、教案课件以及与成果相关的论文、著作、研究报告、具有示范性和推广性的有关材料等. 理论类是以已结题的省级及以上规划课题、教研课题和职业教育改革课题为载体,在教育教学理论及实践方面有一定的创新.成果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较系统的理论研究,同时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获得明显效果.成果的主要呈现方式是论文、著作、研究报告、决策咨询报告等. 理论类和实践类成果不得兼报.

五、评选条件 学校或个人申报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的成果,需具有一定的原创性,在理论和实践上有所突破,教育理念先进,符合教育发展规律、学校教学规律和学生培养规律;

具有较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经过一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开展的课题研究已结题并取得明显实效;

具有示范性和指导推广作用,取得较高认同度,在市内外产生积极影响. 特等奖教育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和实践上有较大创新,对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具有广泛示范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具有显著成效,在本市处于领先水平并在市内外产生重要影响. 一等奖教育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或实践某一方面有明显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具有明显成效,在本市产生重要影响. 二等奖教育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或实践某一方面有一定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具有一定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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