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8-01-28 |
现就统筹做好省一级培养对象人选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推荐范围及资格条件
(一)社会管理类
1、推荐范围 省内党政机关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主要包括民政、综治维稳、信访、人社、卫生、人口计生、工商行政管理、质监、药监、安监、环保等)的现职有关人员及高校、科研院所中从事社会建设与管理相关工作的人员.
2、资格条件 选拔对象必须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六项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⑴1970年以后出生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任职时间须满1年以上;
⑵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975年以后出生的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⑶应具有2年以上基层领导工作经历,省直部门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⑷政治坚定,品德优良,有一定的群众工作和社会建设与管理工作经验;
⑸思想解放,思维活跃,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敢于负责,用于担当,业绩突出,群众公认,发展潜力较大;
⑹身体健康,心理素质好.
(二)工业商贸外经类
1、推荐范围 省内党政机关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主要包括发改、经信、国资、商务等)中的现职有关人员.
2、资格条件 选拔对象必须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六项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⑴1970年以后出生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任职时间须满1年以上;
⑵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975年以后出生的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⑶应具有2年以上基层领导工作经历,省直部门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⑷政治坚定,品德优良,懂经济、善管理,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经营管理能力;
⑸思想解放,思维活跃,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敢于负责,用于担当,业绩突出,群众公认,发展潜力较大;
⑹身体健康,心理素质好.
(三)少数民族干部类
1、推荐范围 省内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中表现优秀的处级少数民族干部及特别优秀的正科级少数民族干部.
2、资格条件 选拔对象必须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六项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⑴政治坚定,大局观念强,积极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在反对民族分裂和抵御境外宗教渗透斗争中,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⑵熟悉民族政策,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
⑶应具有2年以上基层领导工作经历,省直部门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⑷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年龄在45周岁以下,正科级领导干部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
⑸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⑹品德优良,作风正派,业绩突出,群众公认,发展潜力较大;
⑺一般应为中共党员;
⑻身体健康,心理素质好. 以上3类推荐人选近三年年度考核均要求为称职(含合格)以上等次.任职时间及年龄计算至2012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