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 2018-01-29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和复核、监督及备案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规定所称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订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工程造价 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第五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必须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第六条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和复核.一个工程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第七条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编制和复核依据: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二) 国家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五)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及技术资料;
(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及成果文件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备案登记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凡由省招投标管理处监管的工程项目,应将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直接报送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非省招投标管理处监管的工程项目,应将招标控制价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不得只公布总价,应同时公布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不应上调或下浮. 第十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发布前5日内申请最高投标限价备案,并提交下列资料及有关电子文档:
(一)《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备案登记表》
(二)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计价条款;
(三)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说明;
(四)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及有关资料;
(五)最高投标限价指标分析及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来源及确定依据;